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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國青年報》:新聞采訪權的五大硬傷
作者:佚名 日期:2001-11-13 字體:[大] [中] [小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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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重慶商報》記者羅俠在采訪中被打,全國輿論嘩然。盡管行兇者已被繩之以法,但此事件引起了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卻未平息:在社會轉型的過程中,究竟應該如何維護新聞記者的采訪權利?
從近些年來有關記者的新聞看,采訪權不僅僅是被一些暴力所侵犯,而且還被一些更嚴重的惡意訴訟、地方保護主義等等侵害。在記者節(jié)之際,反思一下近些年侵犯采訪權的方式,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,十分必要。
最常見的侵犯記者權的手段有:
第一,人身傷害。這是最野蠻地阻止新聞采訪的方式。羅俠被打至今仍沒有恢復,行兇者更是口出狂言,氣焰囂張。發(fā)生這樣令人發(fā)指的事件,出乎文明社會的常理,也可見新聞采訪權被踐踏的程度。毆打記者,更多的情況是當事人阻止采訪,害怕曝光,而幾乎沒有因為記者拒絕陪酒而遭毆打的先例。
羅俠被打事件情節(jié)惡劣,但還只是情況的一個方面。在本報2000年10月23日的報道中,福建寧德電視臺的記者投書本報,反映他們在采訪中遭到警察的毆打,并被扣壓攝像設備。如果說,毆打羅俠的是地痞無賴,那么少數(shù)代表政府部門的職員也參與毆打,則使這種侵犯采訪權的現(xiàn)狀變得更為復雜、嚴重。
第二,濫發(fā)記者證。采訪權受到的第二種傷害,就是某些地方政府置國家法規(guī)而不顧,擅自發(fā)放自制的記者證,沒有這個所謂的記者證,有關單位一律不接受采訪。過去,這一現(xiàn)象只是在某些地、市局部出現(xiàn),現(xiàn)在,已經(jīng)成為南方某省的通例。該省省委宣傳部和政法委居然聯(lián)合發(fā)放“采訪證”,全省的政法系統(tǒng)只接受有這種“采訪證”的記者采訪,即使一個記者持有國家新聞出版部門制發(fā)的“記者證”,也將在這里被拒之門外。
第三,惡意訴訟。惡意訴訟目前正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“報復”記者的手段。由于憲法的司法化在中國還有一個過程,導致民法中的“名譽權”在實際審判中的效力甚至大于“憲法”,從而使記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,承受訴訟之災。我國著名教授黃衛(wèi)國在“盧躍剛案”中說:在我國當前的新聞官司中,“名譽權”已成為某些人逃避輿論監(jiān)督的擋箭牌。
我們知道,任何一篇批評報道,都將會給當事人帶來“名譽損失”,如果當前的法律狀況不進一步改善,那么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媒體監(jiān)督,將永遠處在一種法律弱勢狀態(tài),從而最終使輿論監(jiān)督銷聲匿跡。如果我們關于憲法中“言論自由”的司法化還將有個過程,那么我們至少應該在法律上明確:一個行使政府權力的官員,其名譽權應該被嚴格地限制。
第四,打招呼。嚴格地說,這已經(jīng)超過采訪權的范圍,而進入到干預編輯權的領域。一篇批評報道采訪完之后,記者最擔心的不是寫作、不是主題,而是能否順利見報。而往往在見報之前,被批評的對象會動員所有的社會關系,向一家媒體的各個崗位游說、施壓、甚至賄賂,直至將報道扼殺在搖籃之中。本報記者劉健撰寫的《兩支隊伍包圍焦點訪談》曾膾炙人口,文章說,中央電視臺的大門排著兩條隊,一隊是孤苦無助的上訪者,一隊是為批評報道說情的官員?梢姟按蛘泻簟钡娘L氣之烈!
第五,證據(jù)約束。和前面所述相比,這是一種被動的傷害,因為這種傷害來自于法律的不完善,而不是被媒體批評的對象。在文字記者的采訪中,能獲得的最好的證據(jù)可能就是錄音帶,但是在法律上,錄音帶卻不能成為證據(jù),這使記者在采訪中常常要去做一個偵探的工作,不僅增加了采訪風險和成本,而且極大地限制了報道的范圍。
以上是對幾種侵犯新聞采訪權的粗淺歸納,希望能引起法律部門的重視,能在立法上,明確一些條款,以保障新聞采訪權利不受侵害。 (熊波)